仲裁协议一经成立,即授予了仲裁机构对有关争议的管辖权,同时排除了人民法院对有关争议的司法管辖权。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仲裁协议,向法院起诉,另一方当事人可根据仲裁协议请求法院终止审理。值得注意的是,终止审理的请求,必须在首次开庭前提出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,视为放弃仲裁协议,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。
案例:甲公司与乙公司因购销合同发生纠纷。乙公司依据双方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,向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。仲裁委员会经审查,符合立案条件,遂立案。在庭审过程中,甲公司提出管辖异议,称该案此前已由法院立案,业已开庭审理,故不应由仲裁委员会管辖。
仲裁庭调查查明:甲公司起诉于某人民法院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,法院予以立案后已进行了三次开庭审理。乙公司作为被告应诉,在法院第一次开庭前并未提出管辖异议,而是在第二次开庭后提出的管辖异议。
仲裁庭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,甲公司起诉,乙公司应诉且未在法院第一次开庭前提出管辖异议,应视为放弃了仲裁协议,仲裁委员会依法对该案不再享有管辖权。仲裁庭经合议,决定:驳回乙公司的仲裁申请。